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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情 介 绍 ---
--- 局长(编办主任)致辞 ---
--- 人事局(编办)介绍 ---
绍兴县人事局主要工作职责

    绍兴县人事局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2、研究制订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统计和分析;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3、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4、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对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管理;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负责回国来绍兴县定居专家、留学人员的管理;负责推行博士后制度和博士后的管理。
    5、指导、协调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6、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综合管理全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7、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补贴、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的制定并检查落实;参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8、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奖励制度;负责办理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各系统向上级推荐的表彰材料。
    9、负责全县军官转业接收安置工作,制订安置政策,承办在绍兴县的省部属单位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
    10、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11、统一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协调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
    12、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县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县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县人事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研究制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和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级各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镇(街道)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全县各级行政编制总额。
    5、审核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镇(街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审批县级机关中层科室名称调整事宜。协助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设在县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工作。
    7、研究制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所属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审批县委、县政府直属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所属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审批各类事业单位及中层科室名称调整和编制划转事宜;协同县级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制订有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8、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统一代码标识赋码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并上报县委、县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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